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降職減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降職減俸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年度裁字第五八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降職減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裁字第二一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五八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鳳至
法官吳錦龍法官吳明鴻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