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江觀樺 被告 林以忠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朝青 上列被告林以忠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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