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2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2月16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且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