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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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 當事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捌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