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7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原告東科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關稅總局代表人 萬居財 (總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案乃係關於稅捐課徵事件而涉訟之案件,而被告機關原先核課之稅額為新台幣(下同)九一、一二二元(33955+57167=91122),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而司法院曾於九十年間以(九十)院台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簡易案件金額(價額)提高為十萬元。故本案應認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之,為求程序之妥適,爰命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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