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施雪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X-6853-3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