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韓妮 被告 林意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5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魏瑞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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