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51號聲請人 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聲請狀之聲請人為陳素貞,但聲請狀末之簽名為 陳文清 )請重新提出聲請狀。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聲請人陳素貞雖為被繼承人之妻,惟為何欲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未敘明,請釋明之。
四、被繼承人 陳文德 之繼承系統表。
五、陳文清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陳文德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