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4號聲請人 李陳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 楊金城 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上開謄本及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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