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曾正義 被告 曾景胤
曾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就被告曾綉貴之民事陳報㈣狀若有意見,請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