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債權人 李明華 債務人慶丞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燕雪 債務人潤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鉦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本金│票面金額│支票退票日│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票據號碼││序號││(提示日)││││├──┼──────┼─────┼──────┼───────┼───────┤│001│新臺幣│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11月6日│11月7日起至│之利息││││││清償日止│││├──┼──────┼─────┼──────┼───────┼───────┤│002│新臺幣│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11月6日│11月7日起至│之利息││││││清償日止│││├──┼──────┼─────┼──────┼───────┼───────┤│003│新臺幣│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按年息6%計算│KN0000000│││1,000,000元│11月6日│11月7日起至│之利息││││││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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