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怡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4,000,000元│民國107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2│4,100,000元│民國107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3│4,100,000元│民國107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