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民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軍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民國109年4月29日17:33LINE紀錄關於相對人銀行帳號之清晰訊息圖檔、17:59LINE紀錄關於聲請人ATM轉帳單之清晰訊息圖檔,及109年5月12日13:33LINE紀錄關於相對人「所得明細單」之清晰訊息圖檔二張。
三、請提出相對人葉軍霆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