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雅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86,839元│民國109年3月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3.88%│├──┼──────┼─────────┼──────┼────────┤│002│71,750元│民國109年3月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75%│├──┼──────┼─────────┼──────┼────────┤│003│42,236元│民國109年3月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