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4號具保人 陳廖盆 被告 陳重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廖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陳重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廖盆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重誠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及拘提無著,且因另案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足認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