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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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21號原告 陳佛賜 被告 陳合春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慶文 被告祭祀公業陳合春法定代理人陳慶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等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又所稱「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91年臺抗字第605號裁定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訟爭派下權於上開二者分別所佔比例,並計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