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94號聲請人 邱進壽 相對人 曾美卿 關係人 邱雍軒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三項甲○○性別「男」應更正為「女」;理由欄
三、記載甲○○「為乙○○之子」應更正為「乙○○之女」。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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