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 翟紹權 即債務人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債務人趙佑全」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翟紹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