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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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銀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銀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銀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64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9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9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8月、1年確定,嗣並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9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2年3月、2年1月經接續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終結日為108年10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5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