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權利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上訴人 黃文耀 即大天宇企業社被上訴人群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上訴人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466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上訴人已於101年10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