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銀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銀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銀一因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強盜未遂│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日晚間8時│104年10月1日晚間9時││││22分許│4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75號│第4375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08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5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08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25日│105年6月24日││││確定日期││││├───┴────┼──────────┼──────────┼──────────┤││臺高檢105年度執字第│臺高檢105年度執字第│││備註│134號│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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