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47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正
被   告  鄭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澎湖縣望安鄉東嶼坪5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法
院甚明,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原因,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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