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志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
  訴訟法第第116條第1項第4、5、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
  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
  規定為之,請具狀補正,並備繕本一份,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
  全亦同),致訴訟未合法定程式,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提出的補正書狀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
(一)如原告是基於房屋之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起本件訴訟,請補
   提建物(即房屋)之登記謄本。
(二)如原告是基於房屋之出租人的地位提起本件訴訟,請補提
   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如原告是基於其他權利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補提相關權
   利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被告自103年5月30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
   90,000元之依據。
(五)被告 陳龍輝 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記事可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四、原告對本件裁定內容有所不明瞭、或無從確認其請求權基礎
  ,請自行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或向該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以協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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