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劉遠荔
被   告  許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惠珠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未據繳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繳裁判費18,8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6日送達原告
送達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
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春美
PS:本件原定103年4月1日上午9時50分之庭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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