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ESARP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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