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志龍 (即 張為政 之繼承人)、 張佳惠 (即張為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張志龍、張佳惠均屬未成年人,支付命令應對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另據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渠等現法定代理人(即母親 阮和東 )為外籍人士,且業於民國98年10月6日與本件被繼承人張為政離婚,是否尚居國內不明故請先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阮和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查明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現實際居住地址以利支付命令合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如支付命令送達應於外國行之,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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