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1號上訴人 孫唯瀚 訴訟代理人 孫培鳳 被上訴人 洪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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