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黃佑偲 被告 宋喜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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