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51號原告 陳美嘉 被告 林煒翔 上列被告林煒翔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6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