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方麗惠 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