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戊○○上訴人丙○○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己○○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被上訴人庚○○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原審案號字別<字第四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㈠㈡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__及聲請調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㈠㈡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__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向__調閱__。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____,因本於____(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____之判決。上訴人則以____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____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依____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____。從而,被上訴人本於____(即其主張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____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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