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鄭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朝文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鄭安傑│104年8月31日│40,350元│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