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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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王欽旺
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廿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