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02.中旬至│96.01.25至│96.01.26││年、月、日│96.07.28│96.07.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0號│偵字第190號│偵字第19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476號│476號│4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8.03│96.08.03│96.08.03│││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確定││476號│476號│47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27│96.08.27│96.08.27│││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142號│減更字第142號│減更字第142號│└────────┴────────┴────────┴────────┘┌────────┬────────┬────────┬────────┐│編號│4│5│6│├────────┼────────┼────────┼────────┤│罪名│妨害公務│非駕駛業務│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6.02.03│96.08.16│96.08.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71號│緝字第595號│緝字第59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96年度交訴字第│96年度交訴字第││││50號│34號│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9.07│96.12.31│96.12.31│││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96年度交訴字第│96年度交訴字第││確定││50號│34號│3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19│97.01.21│97.01.21│││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142號│減更字第142號│減更字第142號│└────────┴────────┴────────┴────────┘┌────────┬────────┬────────┬────────┐│編號│7│8││├────────┼────────┼────────┼────────┤│罪名│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6.27│96.07.0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70號│字第57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359號│13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9.11│98.09.11││││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確定││1359號│135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26│98.10.26││││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70號│字第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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