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710號聲請人 吳炳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名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提示日為「113年11月1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