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調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調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調字第469號聲請人 何宇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曼哈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曼哈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曼哈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雖以「曼哈頓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相對人,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曼哈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聲請人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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