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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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寶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