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以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