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古秋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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