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一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海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聲請換變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0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台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第五期土地金融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第二期土地金融債券」、關於(票號:P—0000000、P00000000、P00000000、P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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