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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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廖忠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孟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並未填載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請具狀補正並重新提出填載完成之起訴狀(應附繕本1份)。
二、被告楊孟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