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6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蔡英彥在
國外之真正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被告蔡英彥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蔡英彥於民國96年間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惟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在國外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
欠缺,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