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黃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崇耀 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票據資料及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具體內容,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訴之聲明欄僅記載「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而未具體表明票據資料,致未能特定原告請求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本院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
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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