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60號
原   告  余黃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章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丁章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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