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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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9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振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