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9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振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 板小 字第 968 號裁定(107.04.2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