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5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57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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