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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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乙○○相對人甲○○○樓
方水涼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