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8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詩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4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詩文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且早於102年2月18日即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於102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102年4月9日送達於被告現居地,由其同居之父親收受該裁定,又於同年月10日寄存於其戶籍地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紙可憑,是上開裁定業經合法送達。惟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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