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上訴人 顏月美 被上訴人 張宏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29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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