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林庚賢 債務人 林偉元 債務人 康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庚賢前於民國(下同)97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
人林偉元、康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13,841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庚賢自104年8月12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42,084元及自10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和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偉元、康美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